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
2007年1月
前 言
《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關于加強用水定額編制和管理的通知》,以及廣東省水利廳、發改委、經貿委《關于開展全省用水定額編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而制定的。本定額涵蓋了工業、農業、城鎮生活各用水行業,是我省開展涉水規劃編制、取水許可管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用水計劃下達、用水及節水評估、排污口設置論證和審批、收取超定額(計劃)加價水資源費和水費等工作的基礎依據。
《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的編制是由廣東省水利廳、發改委、經貿委提出,由廣東省水利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并經征求省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局、海洋漁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參與編制的單位有: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水文局、各地水利(水務)局、韶關水文分局、惠州水文分局。
起草單位:廣東省水文局用水定額
1 范圍
本定額規定了工業取水、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用水、農林牧漁業用水的定額指標。
本定額是我省開展涉水規劃編制、取水許可管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用水計劃下達、用水及節水評估、排污口設置論證和審批、收取超定額(計劃)加價水資源費和水費等工作的基礎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7119—1993 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
GB/T 17367—1998 取水許可技術考核與管理通則
GB/T 4754—2002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GB/T 18916—2002 取水定額
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本定額采用下列術語。
3.1工業產品取水定額
針對取水核算單位制定的,以生產工業產品的單位產量為核算單元的合理取水的標準取水量。
3.2新水量
在一定時間內,取自任何水源(含從自來水公司等其他供水單位獲得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單位產品取水量
指生產單位工業產品需提取的新水量。
3.4重復利用率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用水量之比。
3.5城市生活用水
城市建成區內除工業和農業之外的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城市公共單位用水和市政、園林、河湖環境用水。除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外的其余城市生活用水統稱城市公共用水。
3.6城市生活用水定額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城市生活中每計量單位需使用的新水量。
3.7灌溉定額
對水稻田或多年生的作物灌溉定額為單位面積一年內所有灌水量之和;對經濟作物為在農作物播前、插前及全生育期內為保證農作物正常生長所必須的田間灌水量之和。
3.8漁塘用水定額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單位面積的魚塘需要人工補充的新水量。
4定額的引用
引用本定額中的工業取水定額時,對于已經制定了取水定額國家標準的火電、鋼鐵、石油、棉紡、造紙、啤酒、酒精等7個行業,直接引用國家標準(見附錄A),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行業,根據各地的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的生產規模、設備和生產工藝的不同、節水技術的應用等狀況的差異,在表1的取水定額區間值范圍內取用,對新建的工廠,要求取水定額不能高于表1中的定額下限值。重復利用率指標作為參考值選用。
引用本定額中的城市生活綜合用水定額時,可以綜合考慮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水資源條件、氣候條件等因素,根據城市規模,在表2的定額值上下浮動15%范圍內取用。引用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水資源條件、氣候條件等因素,根據城市規模,并參考國家標準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見附錄B),在表2的定額值上下浮動15%范圍內取用(但不能超過國家標準的上限值)。
引用本定額中的廣東省城市公共服務業用水定額時,綜合考慮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水資源條件、氣候條件和城市規模等因素,在表3的定額值上下浮動15%范圍內取用。
本定額中的農田灌溉定額根據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廣東省一年三熟灌溉定額》中的農業分區,共分為八大分區(詳見附錄C)。引用本定額中的農田灌溉定額時,根據當地所屬的農業分區、土壤屬性、灌溉用水保證率要求等因素取用;引用蔬菜、花卉、林牧漁業用水定額時,可以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水資源條件和節水技術的應用等因素,上下浮動20%范圍內取用。
本次制定的各項用水定額均為凈定額,即不考慮從水源到用水戶之間的輸水損失。
本定額未列出的行業、類別、產品可參照相關或相似的行業、類別、產品的用水定額。
5用水定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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