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
韶關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韶府規〔2023〕2號)
韶關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規〔2023〕2號
《韶關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韶府規審〔2023〕2號)已經2022年12月30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韶關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韶關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范圍內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工作。本市范圍內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住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統籌管理工作,審批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上報的自備水源繳費人核定費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未按時繳費處罰等工作。
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自備水源繳費人費額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未按時繳費處罰的初核工作。
稅務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按屬地原則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確保費款及時足額入庫。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的牽頭制定。
財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管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可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科學合理調整。
第七條 稅務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代征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代征單位應及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稅務部門為代征單位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代征單位為繳費人開具繳費憑證。稅務部門委托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并向社會公開代征單位名單。
自備水源的繳費人,其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收集、運輸、處理的,按規定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市住管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后,通知繳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線上、線下渠道完成繳費。
第八條 對未按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費人,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追繳。拒不繳納的,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九條 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家庭和個人應當向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經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市住管部門審批后,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告知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通知代征單位。
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更新數據,對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對于不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家庭和個人,應當及時取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繳費人因用水設施損壞造成用水量異常增大多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可以向代征單位提交退費申請,經用水單位核實,代征單位、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住管部門審核,多繳部分由代征單位退回。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支出,并納入部門年度收支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上繳國庫后,財政部門按3%的比例向代征單位支付手續費。
第十一條 因繳費人誤繳、代征單位誤收需要退費的,由繳費人向代征單位申請辦理;因代征單位或自備水源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參照相關稅收收入退庫審批授權方式,由代征單位或者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除上述情形外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此前市政府有關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規定與本規定如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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