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
2016/1/19 15:50:25??????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流域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防治水害,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活動。
流域水資源是指流域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流域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流域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水資源規劃、配置、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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