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供水條例
(2005年6月24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2005年8月5日公告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編輯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發展城市供水事業,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加壓供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加壓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貯存、加壓等設施,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為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鼓勵利用再生水。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雙陽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環保、水利、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定授權對城市供水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
- 上一篇:滿腔熱血守護好城市的“生命線” 2016/1/24
- 下一篇: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修訂) 2016/1/21